明远教育基金章程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的名称是顾明远教育研究发展基金(简称“明远教育基金”)。
第二条 本基金属于非公募基金。
第三条 本基金的宗旨:秉持开放、专业、创新的精神,通过资助、奖励及提供教育服务,致力于推进中国教育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在中国树立起一面教育公益事业的旗帜。
第四条 本基金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一百万元,来源于“顾明远教育研究发展基金”的余额。
第五条 本基金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
第六条 本基金办公地址是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9号北京师范大学英东教育楼348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筹集资金,接受捐赠;表彰和奖励在教育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理论工作者、实践工作者以及对中国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海外人士,授予“明远教育奖”;通过提供种子基金,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及团队进行评估,并作为股权代表人辅导和支持教育创业项目;帮助处境不利的贫困人群接受教育;支持中外学者开展教育研究;开展有利于促进中国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的项目;以及其他本基金理事会认为适宜的相关教育公益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决策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若干名理事组成(包括:社会知名人士、学校代表、捐款人代表和捐款单位代表)。
第九条 理事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基金的意愿;
(三)遵纪守法;
(四)热心教育事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理事单位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基金的意愿;
(三)遵纪守法;
(四)热心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本基金理事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二)理事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新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选举和被选举为本基金负责人的权利,
(二)表决权,
(三)对本基金工作的建议和监督权,
(四)参加本基金活动的权利,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义务:
(一)维护本基金的合法权益的义务;
(二)完成本基金交办的工作的义务;
(三)积极筹措资金,扩大基金规模义务;
(四)宣传本基金宗旨,加强同社会各界的联系,保证捐赠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基金的保值增值;
(五)经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本基金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1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如遇特殊情况,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特别理事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重大募捐、投资活动由理事会决定;
(四)基金的分立、合并;
(五)基金的终止。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基金理事均为不领取报酬的志愿者。
第十八条 本基金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理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特邀顾问、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理事长由校领导兼任,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推选。顾明远先生作为该基金的倡导者和发起人,任终身名誉理事长。理事会顾问由理事推选。
第二十条 本基金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担任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多数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理事长为基金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决定;
(五)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组织实施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为非公募基金,本基金的收入来源于:
(一)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二)投资收益;
(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宗旨的用途时,基金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二)维持基金正常运行和其他筹资开支,
(三)根据理事会决议,资助相关公益事业。
第三十条 本基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三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7月16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业务主管单位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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